1.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法務部發布,並自八十年二月三日起實施 2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(85)法檢決字第 19081 號函 修正發布 3.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2470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6 點;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(原名稱: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;新 名稱: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