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(79)法檢字第 16775 號函
訂頒
2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九日法務部(84)法檢字第 05387 號函修正發
布
3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九日法務部(84)法檢字第 15781 號函修正發
布
4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(85)法檢決字第 19084 號函
修正發布
5.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務部(87)法檢決字第 004422 號函
修正發布
6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法務部(89)法檢字第 000472 號函修正
發布第 3 點第 48、50~117 款、第 9 點、第 11 點、第 13 點、
第 14 點第 4 款條文;並自即日起實施
7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務部(89)法檢決字第 004366 號
函修正發布第 3、11 點條文
8.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20803220 號函修正
發布第 3、11 點條條文;並自即日起實施
9.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30800769 號函修正發布
第 3 點條文
10.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50805238 號函修
正發布第 3、14 點條文;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實施
11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60804342 號函修
正發布第 3 點條文;並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實施
12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60804733 號函修正
發布第 3、11 點條文;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實施
13.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80803873 號函修正第
3 點條文;並自 98 年 9 月 1 日生效
14.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90805459 號函修
正第 3、14 點條文;並自 99 年 7 月 29 日生效
15.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00804609 號函修正全文
27 點;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生效
16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104127940 號
函修正第 3、5、6、12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
17.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204542050 號函修
正第 3、5、9、16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
18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22910 號函
修正第 6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
19.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404508040 號函修
正第 3、5、15、16、18、27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生效
20.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504523200 號
函修正第 3~5、27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
21.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604506550 號函
修正第 5、11、12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生效
22.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604524940 號
函修正第 5、18、27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
23.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604534920 號函
修正第 4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生效
24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26600 號函
修正第 3~6、8、24~27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
效
25.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804537440 號
函修正第 3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
26.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法務部檢察司法檢字第 10904514200
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
27.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904530390 號
函修正第 5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
28.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904538760 號
函修正第 3、11、16、24 點條文;增訂第 13-1 點條文
29.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15340 號函修
第 11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
30.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22840 號函修
正第 3、16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
31.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104506710 號函
修正第 3、4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生效
32.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104510320 號函
修正第 5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生效
33.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104509450 號函
修正第 4、5、17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生效
34.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10210 號函修
正第 3、9、16、24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生效
35.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20280 號函
修正第 3、10、16、24 點條文;增訂第 12-1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
二年七月一日生效
36.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26660 號
函修正第 3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
37.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26740 號函
修正第 5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生效
38.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34360
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
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39940
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生效
39.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304504250 號函
修正第 3 點條文;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