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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沿革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 民國 61 年 11 月 28 日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法規體系: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> 檢察司
圖表附件:
立法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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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(61)台(令)(刑)字
  第 1031 號函訂定發布
2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法務部(85)法檢字第 09101  號令修正
  發布
3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(91)法令字第 0910802000 號
 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點;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實施
  (原名稱: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;新名稱:檢察
  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)
4.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20055699 號函修正發
  布第 13 點條文;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
5.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00804052 號函修正第
  14  點條文;並自一百年七月十二日生效
6.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09320  號函修
  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、附件七;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生效
7.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504531150  號函
  修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、附件七;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生
  效
8.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23850  號函修
  正第 2  點條文之附件一、第 4  點條文之附件二、第 6  點條文之附
  件三、第 7  點條文之附件四、第 9  點條文之附件五、第 19 點條文
  之附件六、附件七;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