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89 條
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一日行政院令以臺灣省為本法施行區域
2.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
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四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本法施行區域
3.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(69)台統(一)義字第 3792 號
令修正公布第 2、65、66、68、69 條;並增訂第 4-1、44-1、65-1、
69-1、74-1~74-3、77-1 條條文
4.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、3、15、36、45、64 條
條文
5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(84)華總(一)義字第 0253 號令
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
6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3080 號令修正
公布第 57 條條文;並增訂第 54-1、56-1、57-1 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10051760 號令
發布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
7.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81 號令修
正公布第 46、47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05095 號令發布
第 46 條及第 47 條溯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
區域
8.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51 號令
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37942 號令發布定
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
9.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71 號令修
正公布第 26、78、80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
之
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00011048 號令發布定自
一百年三月八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
10.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61 號令
修正公布第 2、15、89 條條文;並自公布日施行
(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)
11.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14951 號
令修正公布第 46、71 條條文;增訂第 46-1~46-3 條條文;刪除第
47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09105 號
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