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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沿革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公發布日: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法規體系: 矯正機關 > 法務部矯正署
立法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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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三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89 條
 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一日行政院令以臺灣省為本法施行區域
2.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5  條條文
 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四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本法施行區域
3.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(69)台統(一)義字第 3792 號
  令修正公布第 2、65、66、68、69  條;並增訂第 4-1、44-1、65-1、
  69-1、74-1~74-3、77-1  條條文
4.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、3、15、36、45、64 條
  條文
5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(84)華總(一)義字第 0253 號令
 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
6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3080  號令修正
  公布第 57 條條文;並增訂第 54-1、56-1、57-1 條條文
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10051760 號令
  發布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
7.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81  號令修
  正公布第 46、47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05095 號令發布
  第 46 條及第 47 條溯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
  區域
8.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51  號令
  修正公布第 6 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37942 號令發布定
  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
9.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71  號令修
  正公布第 26、78、80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
  之
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00011048 號令發布定自
  一百年三月八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
10.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61  號令
    修正公布第 2、15、89  條條文;並自公布日施行
    (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)
11.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14951  號
    令修正公布第 46、71 條條文;增訂第 46-1~46-3 條條文;刪除第
    47  條條文;施行之日期及區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
 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09105 號
   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,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