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(89)行執一字第 0543
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;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
2.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400
07193 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
3.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500
07380 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
4.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60006
690 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
5.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70006
9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;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
6.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90001150
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;並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
7.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131
0013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;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
8.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73100
0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生效
9.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103100
04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;並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五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