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五日法務部(82)法檢字第 16311 號令訂頒 2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(85)法檢決字第 19098 號 函修正發布 3.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13400 號函修正 名稱及第 2、3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(原名稱: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;新名稱 :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