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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規 -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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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為增進檢察官與律師間對於相關業務之聯繫溝通,以提昇檢察官與律
    師業務之服務品質,並共同維護司法尊嚴與公信力,訂定本實施要點
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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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座談會定名為「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」,並冠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
    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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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本座談會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負責舉辦,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,如
    認有必要時,得隨時聯繫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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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座談會由舉辦之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席,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時,得
    指派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代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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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參加座談會人員為該署全體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及轄區所有執業律師
    ,並得邀請轄區上級檢察署派員指導。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進行,得先
    行限定出席人數,出席之檢察官、律師分別由檢察署指定及律師公會
    推派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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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檢察長認有必要時得指派承辦相關業務之書記官、行政人員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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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,並得就雙方有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。但
    就偵審中之具體案件不得評論、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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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座談會每次召開完畢後,舉辦之檢察署應將會議紀錄層報法務部備查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