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法務部(88)法政字第 012319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6 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(88)台研綜字第 3144 號函核 定 2.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 11000035200 號 函溯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停止適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