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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規 -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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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政風處業務,特設「
   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」 (以下簡稱本辦公室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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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,承本部部長之命,綜理本辦公室各項業務;副
    主任一人,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,均由本部部長就現有員
    額派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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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本辦公室設五科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 (一) 督導縣 (市)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組織設置、員額編制及人力
      規劃等事項。
 (二) 督導縣 (市)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貪瀆不法之預防、發掘及處
      理檢舉等事項。
 (三) 督導縣 (市) 政府及所屬政風機構辦理肅貪工作計畫之研擬及宣導
      等事項。
 (四) 督導縣 (市) 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公務機密維護、預防危害
      破壞事件及協處陳情請願等事項。
 (五) 辦理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管考等事項。
 (六) 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、人事、會計、總務、研考等事項。
 (七) 其他本部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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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部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
    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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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本辦公室應依本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,並以本部名義對外行
    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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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,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