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務部(81)法政字第 17214 號函訂
定發布
2.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務部(82)法政字第 26354 號函修
正發布
3.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法務部(83)法政字第 09651 號函修正
發布
4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法務部(84)法政字第 12270 號函修正
發布
5.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務部(84)法政字第 28992 號函修
正發布
6.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法務部(86)法政字第 00574 號函修正發
布
7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法務部(89)法政字第 003594 號函修正
發布第 4 點條文
8.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41112844 號令修正發布
全文 8 點
9.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305048311 號令
發布廢止;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