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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規 -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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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,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
    三項規定,特訂定本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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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各機關應設政風督導小組 (以下簡稱本小組) ,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
    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,政風機構負責秘書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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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,由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,或所屬一級機關
    首長,或相當層級人員依職務性質兼任。但本機關該等人員合計不足
    七人者,得免組成本小組。
   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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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小組任務如下:
 (一)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
      。
 (二) 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。
 (三) 評估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,研訂具體防弊措施,並督導
      、追蹤、管制、檢討執行情形。
 (四) 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。
 (五) 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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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;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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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小組得針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,邀請專
    家學者、社會人士,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,必要時得邀請
    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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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,各委員親自出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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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,並循政風
    體系陳報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