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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沿革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 民國 70 年 05 月 21 日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法規體系: 矯正機關 > 法務部矯正署
立法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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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務部函公布
2.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十六日法務部函修正發布第 15 點條文
3.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函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
4.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務部函修正發布第 13 點條文
5.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務部(85)法監字第 15391  號函修
  正發布全文 21 點
6.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20900778 號函修正發
  布第 1、2、11 點條文
7.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20902312 號函修正發布
  第 1、3、4、11、14  點條文
8.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10703008520  號函修
  正第 11、20 點條文;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
9.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10903007790  號函自
  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