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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3
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(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) 現行
11
十一、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、執行職務及人際
      互動時,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,消除性別歧視,並應尊重他人與自
      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不得以強制或暴
      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12
十二、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
      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     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
      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
      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
      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
      係。
     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
      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本校或主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