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12
十二、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
      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     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
      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
      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
      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
      係。
     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
      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本校或主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