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 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 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 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 係。 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 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本校或主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