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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12
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參考防治準則第八條規定,明定本校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,並應
於發現與學生間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,主動迴避及陳報本校或本校主管機關處
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