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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9 條
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(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) 現行
第 6 條
依第三條申請返家探視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死者之死亡證明書。
二、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。
三、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。
第 7 條
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返家探視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。
二、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。
三、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。
第 8 條
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,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。
二、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。
三、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