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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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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
英
公發布日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7 條
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返家探視,應檢附下列文件: 一、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。 二、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。 三、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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