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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7 條
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返家探視,應檢附下列文件:
一、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。
二、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。
三、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