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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3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) 現行
第 83 條
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,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得予以獎勵:
一、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、暴行或將為脫逃、暴行。
二、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。
三、於天災、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,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。
四、作業成績優良。
五、有特殊貢獻,足以增進監獄榮譽。
六、對作業技術、產品、機器、設備、衛生、醫藥等有特殊設計,足資利
    用。
七、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,有卓越建議。
八、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。
第 84 條
前條情形,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:
一、公開表揚。
二、增給成績分數。
三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四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五、發給獎狀。
六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七、其他特別獎勵。
前項獎勵之基準、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、對象、實施方式、程序及其他
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(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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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頒給獎狀,須有下列具體事蹟:
(一)作業技術優良,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,或對作業技術有特
     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。
(二)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。
(三)對產品之開發、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,提出並經認定足資利用
      。
(四)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卓越建議。
(五)對其他作業表現優異,並有具體事證,足資表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