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條情形,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: 一、公開表揚。 二、增給成績分數。 三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 四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 五、發給獎狀。 六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 七、其他特別獎勵。 前項獎勵之基準、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、對象、實施方式、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