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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獄行刑法 第 84 條
前條情形,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:
一、公開表揚。
二、增給成績分數。
三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四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五、發給獎狀。
六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七、其他特別獎勵。
前項獎勵之基準、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、對象、實施方式、程序及其他
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民國 81 年 04 月 06 日修正
第 75 條
前條獎賞方法如左:
一、公開嘉獎。
二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三、發給獎狀或獎章。
四、增給成績分數,並以為進級之依據。
五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六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七、與以較好之給養。
八、其他特別獎賞。
前項特別獎賞者,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;其
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
第 75 條
前條獎賞方法如左:
一、公開嘉獎。
二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三、發給獎狀或獎章。
四、增給成績分數,並以為進級之依據。
五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六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七、與以較好之給養。
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,得報請法務部核獎。
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
第 75 條
前條獎賞方法如左:
一、公開嘉獎。
二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三、發給獎狀或獎章。
四、增給成績分數,並以為進級之依據。
五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六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七、與以較好之給養。
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,得報請司法行政部核獎。
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
第 75 條
前條獎賞方法如左:
一、公開嘉獎。
二、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。
三、發給獎狀或獎章。
四、增給成績分數並得為進級之依據。
五、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。
六、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。
七、與以較好之給養。
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,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