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收容人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,得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
八十四條規定發給獎狀;依第四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,依
下列規定提送審查:
(一)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三個月以上,作業成績連續三
個月保持四分者,且近十二個月內無違規紀錄。
(二)各作業單位提報獎狀,原則以每年一月、七月辦理一次,以六月一
日、十二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。
(三)各作業單位符合前二款提報獎狀人數,計算方式如下:
1.戒護監外作業單位每七人得提報一張獎狀,以作業人數除以七,
小數點四捨五入後計算;作業單位總人數未滿七人以七人計算。
2.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得個別提報獎狀。
3.其他作業單位每十人得提報一張獎狀,超過十人採四捨五入計算
;作業單位總人數未滿十人以十人計算。
4.作業單位內同時具有上述不同類別之收容人身分者,分開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