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察院、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(構)之政風機構,為調查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,得向有關之機關(構)、法人、團體 或個人查詢,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。
違反第十五條規定,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、提供者,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;經限期通知配合,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、提供者,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