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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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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,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、
    提供者,依本法第十九規定裁罰之罰鍰基準如下:
(一)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、提供:二萬元。
(二)依本法第十九條後段規定按次處罰者,其每次罰鍰金額,依前次所
      處罰鍰金額增加二萬元裁罰。但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