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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5 條
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) 現行
第 13 條
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,每屆滿一年
前,檢具治療、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、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
評估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,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,得向法院聲請停止
強制治療。
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,得諮詢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意見。
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第一項通知後,得自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
療。
第 14 條
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,檢具治療、評估等
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、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
機關。
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
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,得於強制治療執行
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,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。
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,得諮詢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