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,每屆滿一年 前,檢具治療、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、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 評估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,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,得向法院聲請停止 強制治療。 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,得諮詢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意見。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第一項通知後,得自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 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