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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3 條
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刪除第一項、第二項有關「地方法院」、「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」、「軍事法
    院」等文字,以符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、
    第二項之規定,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,酌作文字修正。
三、檢察官於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時,得諮詢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意見
    ,以為參酌,爰增訂第三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