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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
第 14 條
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,檢具治療、評估等
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、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
機關。
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
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,得於強制治療執行
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,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。
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,得諮詢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