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,檢具治療、評估等 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、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。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 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,得於強制治療執行 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,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。 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,得諮詢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