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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4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(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)
現行
10
十、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,參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 即退訓: (一)違規受移入違規舍懲罰。 (二)學習態度不佳。 (三)缺課時數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。 (四)其他不適宜參加職業訓練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