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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各監獄、技能訓練所、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5
各監獄、技能訓練所、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(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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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,其治療顯無效果者,精神病
    療養專區得不收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