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(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) 現行 |
2 | 二、辦理民事執行之執行人員,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時,發現同一財產已
經行政執行事件查封者,不得再行查封,應將該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
送該管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合併辦理,並通知債權人。
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前項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,而債權人私法
上債權尚未受滿足執行者,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,將合併執
行後之相關卷宗函送原執行法院繼續執行,並通知債權人。
前二項所稱債權人,係指聲請查封之債權人及已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
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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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 三、辦理行政執行之執行人員,於查封義務人之財產時,發現同一財產已
經民事執行事件查封者,不得再行查封,應將該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
送該管執行法院合併辦理,並通知原移送機關。
執行法院就前項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,而移送機關公法上金錢
債權尚未受滿足執行者,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,將合併執行
後之相關卷宗函送原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繼續執行,並通知原移送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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