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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4
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(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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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得予以獎勵:
(一)作業成績優良:
      1.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
        ,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。
      2.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,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
        上者。
      3.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,並提出具體事
        蹟者。
(二)對作業技術、產品、機器、設備等有特殊設計,足資利用:
      1.作業技術優良,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
        出改進,而有相當貢獻者。
      2.對產品之開發、設計提出意見,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。
      3.能自行研發、設計機器設備,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。
      4.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,節省公帑者。
(三)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:
      1.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(視同作業),經該單位
       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,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
        。
      2.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,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
       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