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得予以獎勵:
(一)作業成績優良:
1.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
,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。
2.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,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
上者。
3.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,並提出具體事
蹟者。
(二)對作業技術、產品、機器、設備等有特殊設計,足資利用:
1.作業技術優良,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
出改進,而有相當貢獻者。
2.對產品之開發、設計提出意見,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。
3.能自行研發、設計機器設備,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。
4.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,節省公帑者。
(三)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:
1.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(視同作業),經該單位
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,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
。
2.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,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
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