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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86 年 10 月 17 日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
法規體系: 矯正機關 >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
立法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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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鼓勵本所收容人參與各項作業項目及相關工程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之收容人,係指在本所執行徒刑、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
    受刑人。
三、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得予以獎勵:
(一)作業成績優良:
      1.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
        ,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。
      2.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,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
        上者。
      3.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,並提出具體事
        蹟者。
(二)對作業技術、產品、機器、設備等有特殊設計,足資利用:
      1.作業技術優良,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
        出改進,而有相當貢獻者。
      2.對產品之開發、設計提出意見,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。
      3.能自行研發、設計機器設備,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。
      4.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,節省公帑者。
(三)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:
      1.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(視同作業),經該單位
       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,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
        。
      2.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,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
       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。
四、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或違規紀錄,並符合第三點之行為事
    蹟者,給予增加接見一次。
    全年增加接見達二次者,發給獎狀一張。
五、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獎勵者,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。
    前項獎勵員額以該單位收容人數百分之二為上限,獎勵員額依比率計
    算不足一人者,以一人計算。
六、依第四點第二項發給獎狀者,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簽報。
七、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工作勤奮、行狀優良者,得於監外作業每滿三個
    月,發給獎狀一幀。
八、其他對於作業業務有特殊表現,經專案簽報獎勵者,不受第三點至第
    七點之限制。
九、作業獎勵之提報,由作業導師提出獎勵人員名單及獎勵方式,經所屬
    教區管教小組初審並簽陳所長核准後,提請所務委員會議審議。
    前項獎勵為發給獎狀者,由技能訓練科製發獎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