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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11
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(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) 現行
4
四、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者
(一)法院判決科罰金者,發給獎金新臺幣(以下同)三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,發給獎金四十萬元;其得易
      科罰金者,亦同。
(三)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五十萬元;其得
      易科罰金者,亦同。
(四)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六十萬元;其得
      易科罰金者,亦同。
5
五、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八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九十萬元
      。
(三)法院判決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萬元
      。
6
六、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五十
      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六十
      萬元。
7
七、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二百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二百二十
      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二百四十
      萬元。
8
八、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二百八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三百萬元
      。
(三)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三百二十
      萬元。
(四)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三百四十
      萬元。
(五)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三百六十
      萬元。
9
九、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四百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四百
      三十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四百
      六十萬元。
(四)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四百
      九十萬元。
(五)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五百
      一十萬元。
(六)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五百
      四十萬元。
(七)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五百
      七十萬元。
(八)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六百
      萬元。
(九)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六百
      三十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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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、死刑者
(一)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六百七十萬
      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七百
      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七百
      三十萬元。
(四)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七百
      六十萬元。
(五)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七百
      九十萬元。
(六)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八百
      二十萬元。
(七)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八百
      五十萬元。
(八)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八百
      八十萬元。
(九)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九百
      一十萬元。
(十)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九百四十萬元。
(十一)法院判決死刑者,發給獎金九百七十萬元。
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(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7 條
檢舉貪污瀆職案件,經法院判決有罪者,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
,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,給與其餘獎金。
檢舉人檢舉之事實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給與獎金之情事,經第八條第
二項規定之審查會審核同意,認該檢舉內容對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
要幫助,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,得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。
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。
檢舉人死亡者,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。
給與之獎金,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,不予追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