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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
修正日期: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6
六、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五十
      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六十
      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