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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6
六、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五十
      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六十
      萬元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
4
四、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
(一)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。
(二)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五十
      萬元。
(三)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六十
      萬元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
4
四  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
 (一) 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萬元。
 (二) 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十萬
      元。
 (三) 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,發給獎金一百二十
      萬元。
 (四)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,以其宣告最重
      刑者為準。
 (五)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,逾一人部分,每增一人加發給五
      萬元。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(一百五十萬元未滿) 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