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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4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)
非現行
第 18 條
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