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2 09:32

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4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18 條
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,不罰。
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
滿八十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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