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法規名稱: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1 條
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(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) 現行
第 10 條
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,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