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將「個案」修正為「受處分人」。 二、各與會機關(構)、團體參與轉銜會議前,得事前自行洽詢受處分人所在處所, 以適當方式瞭解受處分人狀況,包括社區心衛中心、銜接後照護或照顧機構主責 人員與受處分人之照顧者或保護人,均可與受處分人建立關係,以利後續受處分 人轉銜回歸社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