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召開次數 各與會機關(構)、團體參與轉銜會議前,得事前自行瞭解受處分人 狀況,如未能事前瞭解受處分人狀況,致第一次開會時無法提供受處 分人復歸社會之銜接計畫者,於該次轉銜會議結束後,與會機關(構 )、團體亦得再行調查或查訪受處分人之住院表現、家庭狀況、回歸 社會準備、安置計畫、家屬意願等事項,檢察機關必要時得再行召開 轉銜會議協調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