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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1
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
一、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,不得將宿舍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、轉借、經營商業或其
    他用途。如有前項情形,應即終止契約,並責令搬遷,依法議處。
二、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十一點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