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11.20
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第 5~7、10、13 點條文,自一百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。
廿一、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、分租借他人,如有上述情事,除取消其 借用權利外,依法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