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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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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8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一、點次變更。 二、配合本注意事項名稱及第一點規定,酌作文字修正,並增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情形。
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
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偵辦,涉及產業發展及競爭秩序,為防免損害擴大,宜儘 速偵結移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