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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18
十八、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,於調查證據完畢後,認為應提起公訴或
  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,應儘速偵結,並督促書記官檢送相關卷證移
      送法院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