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8
十八、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,於調查證據完畢後,認為應提起公訴或
  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,應儘速偵結,並督促書記官檢送相關卷證移
      送法院審理。
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15
十五、檢察官偵辦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,於調查證據完畢後,認為應
      提起公訴者,應儘速偵結起訴,並督促書記官檢送相關卷證移送法
      院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