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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9
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
一、本點新增。
二、柵欄機遙控器為公物,借用人不得轉借,如損壞或遺失,應照價賠償,爰新增規
   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