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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5
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
參照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具體措施(98–99  年)第三十七點及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
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之規定,明定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具體求刑之處理
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