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點次變更。 二、參考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項、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,就 本點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。
參照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具體措施(98–99 年)第三十七點及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 自主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之規定,明定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具體求刑之處理 程序。